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922号
申请人:***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华盛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2661972。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通,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月亮岛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739358。
法定代表人:马炳志,总经理。
申请人***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克森·华澳(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821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821282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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