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3执恢8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老村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九号桥旁军粮城(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适用缺席判决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在上述法律文书中所负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将被执行人提出保留最低生活费用的审查期间作为其与各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履行期间并终结案件的执行,在此期间内保留对各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执恢897号案件的执行。
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