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3执恢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老村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九号桥旁军粮城(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适用缺席判决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14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二、划拨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57.73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三、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23.1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四、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158.27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