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5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原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来,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晋0525执30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涛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执行员  韩 明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