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鸿辉管业与某某买卖合同积分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525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原小兵,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阳阳,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人,住广西省桂林市叠彩区。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依据(2016)晋052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货款457728元及利息125917.16元(自2012年8月12日至2017年5月15日),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166元、保全费3370元及保险费1710元,共计596891.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596891.16元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8369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525执3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涛涛
审判员  原林林
审判员  张富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