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5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小兵,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人。
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了(2016)晋0525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货款635448.35元;案件受理费10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被告***承担9808元。判后,***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了(2017)晋05民终9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8元,由上诉人***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525执11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涛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执行员 窦海明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