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204号
原告: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西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6880774279。
法定代表人:原小兵,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55073B。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职务总经理。
原告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