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原小兵,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泽州县南村镇司。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晋0525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及利息345434.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拔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7300元(含执行费1339.4元)。当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晋0525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涛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