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23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6955F。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林,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6028117W。

法定代表人:李文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鹿寨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2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6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2229元,该案已执行标的为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等资产,本院以系列案中(2020)桂0223执570号案件启动拍卖程序,因拍卖时间较长,被执行人为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案件均需等待拍卖成交后进行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23民初77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员 黄   秋   燕

审 判 员 唐   玉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中南书记员陆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