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05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