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天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旗分公司、通辽市天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21民初340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保康镇***大街中段。
负责人:齐海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天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西门办事处东方世纪城洋房E楼4-5层1-402室。
法定代表人:费仲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旗分公司与被告通辽市天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旗分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天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天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7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席都达古拉
人民陪审员 梁 宝 才
人民陪审员 郭 玉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