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人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196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胡婷婷、***,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人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9号东岸尚景3号楼2单元2层203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人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人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