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腾跃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2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大街西段北侧(阳光家园3号楼)自东向西1-2层第1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国伟、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腾跃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51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人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9号东岸尚景3号楼2单元2层203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金香,女,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3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系被执行人***、***之子。
被执行人:凯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51号办公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凯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5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腾跃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人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香、***、***、***、凯州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凯州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协商当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撤回案件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83执27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会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