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付延国与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商初字第361号
原告付延国,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延国与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延国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延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延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付延国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