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54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治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治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23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86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23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峰
审判员 焦海龙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