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特38

申请人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京瑞大厦B25C

负责人张德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德龙,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8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陈慧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898日出生,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689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于2018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15日经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各方确认,北京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借款本金人民币940万元;

二、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630日前偿还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其利息12.6万元;

三、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1130日前偿还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借款本金730万元及其利息80.3万元;

四、如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还清任何一笔借款本息的,则自其次日起,全部欠款视为已到期,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照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收逾期违约金。

五、**作为担保人,对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调解费30 000元,由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北京宜轩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15日在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2017)京促诉中调字第30577B号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赵鑫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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