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6959号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勋,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紫晶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婷。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菲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明月
书 记 员 吴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