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72***号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
经营者:刘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鹏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秀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宋昌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鹏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会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弓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