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6292号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勋,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城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巧,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富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孙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