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471号之三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勋,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河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在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候峻。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河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23元,由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