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258-3号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会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弓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