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5053号
原告: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6899634Y),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勋,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36836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29号(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徐厚德,总经理。
原告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