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5101号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1235室。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1.75元,减半收取计3,145.87元,财产保全费2,183.92元,均由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