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民监54号之一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2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调解书可能存在错误,原审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本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宜兴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宜兴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后作出《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申请办结报告》,核查结论为“无犯罪嫌疑,无涉黑嫌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判长 史 芳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杭旭伟
书记员 韦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