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7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第三人: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局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1254U。
法定代表人:钱京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淑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