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新、**(实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高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20140472480。
负责人:周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125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9185120U。
法定代表人:邵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高塍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俞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