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终字第00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局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泛太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庄桂元。
江苏永隽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冰
审判员贾建中
代理审判员龚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