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198号
申请人: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新郑市龙湖镇电商大厦A栋11层孵化器1101室B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87BU8C(1-1)。
法定代表人:韩东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中心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4230529B。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
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9094.54元(1、户名: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平桥区农村联社营业部,账号:00×××12;2、户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八支行,账号:51×××41)。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9094.54元(1、户名: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平桥区农村联社营业部,账号:00×××12;2、户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八支行,账号:51×××4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