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941号
申请人: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新郑市龙湖镇。
法定代表人:韩东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四百四十九万九千零九十四元五角四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自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