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03民初3762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人民政府(彭家湾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明鑫,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彭家湾乡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公司与被告彭家湾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被告彭家湾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0万元,并自2018年9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4日,甲方彭家湾乡人民政府与乙方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
乡街道至太子坟通村公路建设项目道路施工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造价总计:壹佰陆拾万元.工程工期: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2018年9月15日,双方共同出具了验收报告,并且案涉公路已经投入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无奈只能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工程也已竣工验收了,欠款是事实。区政府、区交通局没有拨款,乡政府也没有钱给付。项目资金一旦拨付了,会立即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被告彭家湾乡政府与原告**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被告彭家湾乡政府将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街道至太子坟通村公路建设项目道路施工发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工程造价总计壹佰陆拾万元,工程工期为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2018年9月15日,双方共同出具了验收报告,且该公路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彭家湾乡政府一直没有给付工程款,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彭家湾乡政府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公司按约定完成了筑路义务,双方也共同进行了验收并投入了使用,被告彭家湾乡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给原告**公司工程款,拖欠不付是酿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付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人民政府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0元并自2018年9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6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