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392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中心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6元,减半收取60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程 瑜
审判员 肖雪源
审判员 付树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娄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