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105号
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营庄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得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鹤,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中心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02元,减半收取计12951元,由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君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