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4民初4167号
原告:**法,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龙江大道8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423052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法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在线庭审系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欠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请求为自出具欠条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公布的LPR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公司是担保人。后经催要被告未偿还欠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1月6日,被告***就结欠劳务款向原告出具100000元欠条一张,被告**公司法人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就结欠劳务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基于劳务合同应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清偿,现被告经催要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故本院酌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自2022年11月23日(起诉立案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中签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应成立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担保期限,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应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此进行了约定,以及律师费的具体数额,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法清偿欠款100000元;并从2022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支付利息。
二、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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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自觉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你(单位)将被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你(单位)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可同时进行媒体曝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你所有财产性权益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扣划,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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