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达新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创达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8840号
原告:天津市创达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B607室。
法定代表人:田继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如丽,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1地块绿地大厦1号楼9层910。
法定代表人:黄泽武,经理。
原告天津市创达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天津市创达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放弃就本案事实再次起诉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创达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原告天津市创达新技术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邱淼淼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韶华
书记员付子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