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飞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飞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027号
申请人:佛山市飞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德路35号3座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60612130U。
法定代表人:傅庚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1号楼7楼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4071215R。
法定代表人:高国勇。
原告佛山市飞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飞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74737.79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737.7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卫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