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2执5665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6992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立案之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2020年6月22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债权债务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同年6月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用8249元。 鉴于本案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5665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依照和解协议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洁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石 妍
书记员  田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