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异8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E1栋7、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红光山路2888号乌鲁木齐绿地中心第101栋第17层无单元办公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619房。 法定代表人:申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案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赵 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