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精瑞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5执430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精瑞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精瑞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5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精瑞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0464.00元,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11月1日、12月6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设银行账户20个,零星余额,我院已冻结; 3.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11月1日、12月6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注册机动车辆,我院已查封; 4.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11月1日、12月6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2023年9月23日、11月1日、12月6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不动产信息; 6.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11月1日、12月6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购买理财型及分红型保险,且无相关信息; 7.本院已于2023年1月10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精瑞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法院不用走访。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地力夏提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