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

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与邹城市良昊新型建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执保651号
申请人: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良昊新型建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被申请人:***,男,住邹城市。
申请人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城市良昊新型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良昊新型建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司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