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邹执字第118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邹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