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思冠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750号
原告:上海思冠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汇隆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包贵,经理。
被告:邹城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碧桂园东门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君富,经理。
原告上海思冠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思冠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上海思冠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