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省东泰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83民初4715号
原告:山东省东泰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镇贾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长留,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广东,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邹城市郭里镇宫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郭里镇宫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东泰昌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市鲁安建筑工程公司、***、邹城市郭里镇宫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东泰昌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保全费1042元,由原告山东省东泰昌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