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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81执2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添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添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81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宁夏添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法人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无余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该房产已抵押暂时无法处置。经银行、车管、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宁夏添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宁夏添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