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

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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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5485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61915943。
法定代表人:邵迪。
被执行人:***,男,1976年04月0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38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1082执548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