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

**、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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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454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61915943。
法定代表人:邵迪。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2元,减半收取4631元,由**负担。
审判员傅煊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