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25民初367号
原告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丹县通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聚国
书记员 吴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