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323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332369.9元及案件受理费2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其名下账户存款340097.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335169.9元,上缴执行费492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3执5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9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