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323执542号之一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3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予申请人案件款332369.9,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支付案件受理费2800元;
三、承担案件执行费4928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