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7722号
原告:***,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雅安光电创业园1-303。
法定代表人:杨耀宗,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