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特117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雅安光电创业园1-303-B部分(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耀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人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史军锋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红星
书记员张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